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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民终1637号
案件名称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CO.);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外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柯丽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汤姆斯M.安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金源购物中心****和负**v> 法定代表人: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强勇,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驰,总经理。

上诉人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石狮市金利莱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袁春怡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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