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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坤、聂胜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545号
案件名称钱志坤、聂胜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志坤;聂胜举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45号 原告:钱志坤,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满,刘洪芹,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胜举,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雨,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志坤与被告聂胜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志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志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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