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334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林青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水,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娇,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凤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小霞浯西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Q3WQX8。
法定代表人:陈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成斌,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凤辰鞋业有限公司、陈成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