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3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博鑫五金标准件经销处,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南路路东。
经营者:董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博鑫五金标准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