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民终16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法定代表人:胡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场(BahnhofplatzCH-6300ZUG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DAEHTYUNKIM,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五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法定代表人:陶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爱物业”)因与被上诉人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原审被告沈阳五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爱实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爱物业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辽019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为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其均是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与上诉人无关。
上诉人作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铺的出租管理方,根据《租赁协议书》及《业户管理公约》的约定,其仅承担为销售商铺有偿提供经营场所并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保证商铺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等义务。
但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的具体经营行为并无法定或约定的审查义务,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上诉人不干涉承租人的任何经营活动,则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其次,上诉人与经营者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及《业户管理公约》中已明确约定不准销售任何假冒侵权商品,上诉人已经尽到必须的注意义务,侵权行为应当由个人负责。
最后,上诉人一直重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尽到充分的市场监管义务,积极配合权利人做好维权工作。
上诉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实际经营者承担,与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是根据一审法院的要求庭审后补正了公证书的内容,是对己方有利的修改,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述,公证书错误记载了公证购买商品的地点,则属于“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而不是对公证书的内容进行补正。
被上诉人要求对公证书的内容进行补正,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辩称,上诉人作为市场管理方,明知销售侵犯我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提供经营场所,在市场管理条例明确的情况下,怠于履行职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书部分内容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放公证书,一审中公证书地址搞混,造成部分与事实不符,公证处收回错误公证书,发放新的公证书,公证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爱实业述称,五爱实业只是市场的所有权人,管理权限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所有权人对市场内相应的侵权行为,不具有查处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MCM控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爱物业、五爱实业停止侵犯MCM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五爱物业、五爱实业赔偿MCM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五爱物业、五爱实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第G623685号“”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7日,核定商品包括:包;
箱子;
背包;
体育用品;
旅行包;
背囊;
所有上述产品均为皮制或仿皮制品;
如钱夹;
文件夹;
钥匙包等。
2018年9月7日MCM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与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爱国际商贸城(二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购物。
先后在“2G021”商铺,购买标有“MCM”图案的小包一个,支付人民币120元(以微信方式支付);
在“2H176”商铺,购买标有“MCM”图案的钱夹一个,单价100元(以微信方式支付);
在“2I001”商铺,购买标有“MCM”图案的双肩包一个,单价150元(以微信方式支付);
在“2J133”商铺,购买标有“MCM”图案的手包一个,单价180元(以微信方式支付);
在“2H171”商铺,购买标有“MCM”图案的腰包一个,单价100元(以微信方式支付);
在“2H088”商铺,购买标有“MCM”图案的大包一个,单价200元(以微信方式支付);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购买的物品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并封存,并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辽沈恒证民字第219、220、221、222、223、224号公证书。
经庭审质证,上述实物外表均有“”标识。
MCM控股公司提交的发票记载,MCM控股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支付公证费6笔各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9,000元;
于2018年9月20日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2017年7月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爱国际商贸城(二期)的十家业户(包括本案的2H088号商铺)销售侵害MCM控股公司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并判决本案五爱物业立即停止侵害MCM控股公司享有的第G6236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MCM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位于瑞士,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MCM控股公司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对于侵权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本案的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一、五爱物业和五爱实业是否存在故意为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
二、五爱物业和五爱实业提出的MCM控股公司应通知五爱物业商场内存在侵权情况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三、五爱物业和五爱实业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MCM控股公司作为第G6236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MCM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该使用行为侵犯了MCM控股公司的商标权,涉案商品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MCM控股公司的商标权。
因本案MCM控股公司起诉本案五爱物业和五爱实业帮助侵权的行为,故本院仅就五爱物业和五爱实业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形,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五爱物业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对业户的经营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对该市场内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
尤其是在2017年7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涉案第G623685号商标被侵权行为进行过审理,判决五爱物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五爱物业在2018年9月时仍旧未能尽到管理义务,甚至前诉案件的其中一家侵权商户仍旧在实施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可见,五爱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
对其提出的MCM控股公司应当事先告知其商场内商户存在侵权情况的抗辩理由,鉴于生效判决已经判令其履行停止侵权,但五爱物业管理的市场内,仍旧存在对同一商标的侵权行为,甚至有同一商户仍旧在销售侵权产品,且时间间隔较近。
在此情况下,五爱物业应当在其管理的市场内,对业户销售的商品,尤其是对销售带有“MCM”商标的业户进行管理,对这些业务五爱物业具有注意和管理的义务。
MCM控股公司无需就这些业务的侵权行为事先进行告知,故五爱物业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五爱物业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商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因其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而为涉案商户提供了便利条件,故五爱物业应当承担侵害MCM控股公司商标的法律责任。
五爱实业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MCM控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五爱实业存在过错,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故对MCM控股公司要求五爱实业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五爱物业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爱物业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MCM控股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关于赔偿MCM控股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以权利人遭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
仍然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酌定。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具体数量和侵权数额均无法查明,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考虑到MCM控股公司的商品定位为奢侈品,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五爱物业在经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后的一定时期内,仍旧反复出现侵犯MCM控股公司商标权的情况,以及MCM控股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
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五爱物业应当赔偿MCM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对于其要求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MCM控股公司(MVMHOLDINGAG)享有的第G6236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沈阳五爱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MCM控股公司(MVMHOLDINGAG)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
三、驳回MCM控股公司(MVMHOLDINGAG)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MCM控股公司(MVMHOLDINGAG)负担人民币1,800元,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0元。
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管理局对涉案市场进行检查和扣押清单的照片,拟证明涉案市场有商户销售侵犯MCM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明五爱物业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上诉人五爱物业对于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只针对商铺,与本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没有关联性。
原审被告的质证意见同上诉人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MCM控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的原件,故对于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五爱物业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MCM控股公司作为原告,有权选择涉案具体商户或五爱物业、五爱实业作为被告的权利。
五爱物业作为涉案市场的管理者,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的责任,并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检查、监控等法定义务。
本院于2017年7月已经对涉案第G623685号商标被侵权行为进行过审理,判决五爱物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五爱物业明知经营场所内曾发生过侵权行为,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销售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亦提供了经营场所、市场经营便利条件,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
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本案因公证员疏忽将地址书写错误,公证书被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进行质证。
上述情况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邰越群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逸橦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