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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顾红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615号
案件名称615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顾红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顾红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615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萌,公司员工。

被告:顾红飞,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红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同年11月4日,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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