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48号之一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弗路1820号(1820E.BigBeaverRoad,Troy,Michigan,USA)。
法定代表人:霍华德.莫罗夫(HowardMorof)。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赖国贵。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负担。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