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484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双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三桥成长汽配欢乐港45-1-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双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