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楚人商贸有限公司、严有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执恢78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楚人商贸有限公司、严有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石家庄楚人商贸有限公司;严有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晓泉,该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楚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聚新路9号聚新花园3号楼商铺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秋彬。

被执行人:严有明,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与石家庄楚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人公司)、严有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宁知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判决,一、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绫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网站www.jjfoxskin.com、www.jackjones.cc上使用的与绫致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或标识,不得在其宣传中使用上述内容;

三、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杰克琼斯”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四、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严有明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严有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新浪网(www.sina.com.cn)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严有明承担),消除因侵权行为给绫致公司造成的影响。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宁执字第381号。

该次执行中查明,本院扣划严明名下银行存款1440元,扣划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53元,已一并转付给了绫致公司;另,本院前往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石家庄进行调查,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系徐凤庆、赵善忠各出资25万元于2008年注册登记,并由河北天润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出资到位;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且下落不明。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三项判决,本院已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杰克琼斯”字号。

2014年4月21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9年8月9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绫致公司的申请,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股权、车辆等发起查控,除结被执行人严有明银行存款共计17809元,冻结楚人公司银行存款15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线索。

2.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址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严有明向本院案款专用账户汇入18560元,但被执行人楚人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2019年11月15日,本院扣划了楚人公司银行存款1500元。

4.2019年9月27日,本院向楚人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19年11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楚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11月7日,本院到楚人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花园××号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楚人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

执行中查明,原石家庄杰克琼斯时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更名为:石家庄楚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的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照片、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严有明向本院案款专用账户汇入18560元,扣划了楚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元,以上共计20060元已转付给绫致公司,严有明已按生效判的内容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楚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已对被执行人楚人公司予以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楚人公司下落;

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宁知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