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4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太阳加盟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工业园区。
经营者:蔡必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太阳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同年11月13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