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601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伟,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港闸区喜年来超市(已注销)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鸿捷,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