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9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枫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泽良。
被告:西安晓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洁具交易区。
法定代表人:周翠兰。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广东海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晓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九牧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九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