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472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乐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一份利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兴隆路1号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E。
经营者黄良成。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以及停止销售产品上使用含有“樱花”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0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一份利日用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一份利日用品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一份利日用品经营部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