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65号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下磨居委会筱塘北街1136号18#309室。
法定代表人:欧增华。
被告: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东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谯智。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