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5818号申请执行人:叶增,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社区丰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户玥琼。
申请执行人叶增与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叶增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3518.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同时委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反馈信息均未见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1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对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户玥琼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58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