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理人:漆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桥西区新新盛世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469号河北师大汇华学院研究生公寓1层D004。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桥西区新新盛世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冀01执16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桥西区新新盛世商行名下的银行存款10100元。
2019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桥西区新新盛世商行名下银行存款10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