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25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金荣烟酒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熙春路152号金荣广场A栋0101005号。
经营者:刘彬中,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金荣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亮审判员 蔡 涛审判员 章业尧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