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24号之一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燕山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铭泰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华特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宝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台乡新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云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宝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