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民初4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童毛德,男,汉族,原临翔区直通车眼镜店经营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毛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本院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过程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因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预交,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