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5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思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柳丫丫饰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
经营者唐伟。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02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