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053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盛宏渔具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窝北镇北于庄村。
经营者:王某,住址同上。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盛宏渔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