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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绍红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371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绍红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绍红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7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绍红食品经营部。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自由路南段98-7号楼一、二层营业房北数第二号。

经营者:孟金富。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绍红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绍红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纳利鑫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利鑫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绍红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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