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0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陈维榜鞋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中翔商贸城二区2506号。
经营者:陈维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陈维榜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