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566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峰,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红日纸品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潘家田金堂街60号。
个体经营者:夏德华。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红日纸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