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605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764925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金华。
委托代理人戴秋秋,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树木便利店,经营地址深圳市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罗公路环盛大道商铺燕罗公路177,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MA5FALN08P。
经营者叶树木。
委托代理人黄毓嘉,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树木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树木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