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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梅州华侨城分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4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梅州华侨城分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梅州华侨城分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59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梅州华侨城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科技路锦发君城A1、A2地块裙楼地上第一层部分及第二层整层。

负责人:翁泽辉,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娜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雅,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公司董事。

被告: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181号7层701户。

法定代表人:CHUNGCURKCHIN,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95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琳,公司执行董事。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梅州华侨城分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三重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由本院退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人民币2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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