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6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星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龙华街道龙园社区花园新村65号302。
法定代表人:黄海鳄。
被告:黄海鳄,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狐科技有限公司、黄海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