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892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黄埭镇金汇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892号
案件名称892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黄埭镇金汇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城区黄埭镇金汇丰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92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金汇丰副食品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街21号。

经营者:李桂英,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秀婷,江苏谊沣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黄埭镇金汇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2019年11月11日,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