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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医药高新区朝天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91民初2433号
案件名称2433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医药高新区朝天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朝天门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91民初2433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L,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航,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药高新区朝天门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P,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口泰路151号南楼东侧1-4间。

经营者:李修平。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医药高新区朝天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翔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琴书 记 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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