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8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雄,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宁孟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2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雄及其辩护人宁孟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1053525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机、移动电话等。
第15180323A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提电机等。
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5月始,被告人蔡雄伙同黄志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俊贤大厦1105房设立制假窝点,雇佣黄某2钿、陈某1(均另案处理)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手机活动。
蔡雄、黄某2成在没有获得OPPO、VIVO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市场上收购二手OPPO、VIVO手机以及假冒的OPPO、VIVO手机零配件并运至上述窝点,由黄某2钿、陈某1组装成带有OPPO、VIVO标识的翻新手机。
组装完成后,蔡雄、黄某2成负责将手机通过微信等方式予以销售。
2018年8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1105房将黄某2钿、陈某1抓获,当场缴获翻新好带有OPPO、VIVO标识手机67部(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OPPO、VIVO手机,约价值8万元)及假冒OPPO、VIVO手机后盖、包装盒等。
同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建安路马上通讯手机店将黄某2成抓获。
2019年1月4日16时许,蔡雄在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戈枫大厦思豆商贸有限公司被抓获。
至被抓之日,前述窝点已销售出约233部假冒注册商标OPPO、VIVO标识的翻新手机(约价值20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蔡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违法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快递单,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手机价格清单,出库单,商标注册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陈某2、杨某、何某、王某、黄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黄某2成、黄某2钿、陈某1的供述,被告人蔡雄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蔡雄与被害单位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蔡雄赔偿被害单位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万元、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3万元,并致歉,被害单位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蔡雄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蔡雄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被害单位提供的赔偿协议、谅解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雄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蔡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主动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雄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雄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考虑到被告人蔡雄已认罪认罚,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