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9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鸿福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经济联合社(土名)xx地段的厂房x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0。
法定代表人:刘x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妍,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明,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1。
法定代表人:王x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监利鸿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7T。
法定代表人:廖x红,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鸿福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及原审被告湖北监利鸿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仙桃市米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鸿昌公司、鸿福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