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96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炜迪大脸大鸡排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村艺君生活广场。
经营者:李炜迪。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炜迪大脸大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