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金山西路24号3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天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雯,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瀚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瀚涵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瀚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1.镇江瀚涵公司与江苏瀚涵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实际经营场所、企业注册信息等有明显区别,且江苏瀚涵公司的市场知名度并不高,不会导致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故其对江苏瀚涵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即使其侵犯了江苏瀚涵公司商标专用权,考虑到江苏瀚涵公司曾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
江苏瀚涵公司答辩称,一审查明的事实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也并未明确否认其实施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仅是认为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高。
江苏瀚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镇江瀚涵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上与其有关之全部内容;
2、停止使用“瀚涵”“瀚涵资本”文字与商标;
3、在《扬子晚报》《镇江日报》上刊登道歉广告;
4、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其人民币20万元;
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江苏瀚涵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6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受委托资产管理等。
2015年8月14日,江苏瀚涵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5053742号“瀚涵”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金融服务、资本投资、金融信息、金融分析、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经纪、基金投资、金融管理、金融咨询,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2015年12月7日,江苏瀚涵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505375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经纪,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瀚涵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已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过百度搜索“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进入网址为××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浏览该网站的相关内容并对相应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截屏、保存和打印。
同年11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2018)宁南证经内字第11410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1、涉案网站首页上部标有“江苏地区新三板服务平台”字样,页面中部有一枚“”和“瀚涵资本HANHANCAPITAL”的组合图标。
2、点击首页“走进交易汇了解我们的故事”后页面显示“瀚涵资本”字样及“企业简介”“企业架构”“业务资质”三大部分内容,其中“企业简介”部分载明:“瀚涵资本是专注于证券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综合类投资管理公司,成立于六朝古都南京市。
专业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行、证券、融资、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从业经验……目前瀚涵资本旗下控股两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都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是江苏鼎犇瀚涵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及中小企业上市辅导财务顾问业务;
二是江苏鑫瀚涵六屏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与国内著名的经济学家金岩石教授合作,成为北京鑫昌伊顿在南京地区的唯一运营机构……”“企业架构”部分标有“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鼎犇瀚涵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鑫瀚涵六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个企业名称,并以图示表明后两家公司系前者旗下控股公司。
“业务资质”中展示了几份证书。
该网页下部还展示了标有“瀚涵资本”“关于瀚涵”字样的图标。
3、点击网站“联系我们”链接,显示镇江瀚涵公司的名称、地址、网站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江苏瀚涵公司认为,镇江瀚涵公司在其网站使用“瀚涵资本”及“”商标,侵害了江苏瀚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还使用及借用了江苏瀚涵公司的企业名称、企业架构及包括证书等在内的业务资质,并在企业简介中使用江苏瀚涵公司的设立地“六朝古都南京市”,引人误认为是江苏瀚涵公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镇江瀚涵公司对其在涉案网站使用了江苏瀚涵公司的商标、企业名称及与江苏瀚涵公司企业相关的内容并无异议,但认为其是经过江苏瀚涵公司授权的。
镇江瀚涵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江苏鼎犇瀚涵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6日,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新宁,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
江苏鑫瀚涵六屏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文宝,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江苏瀚涵公司系第15053759号“”、第15053742号“瀚涵”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本案中,镇江瀚涵公司对其在涉案网站使用了江苏瀚涵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因镇江瀚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其在涉案网站亦宣称专业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上述服务项目与江苏瀚涵公司第1505375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经纪”、第1505374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属于相同服务,故镇江瀚涵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江苏瀚涵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江苏瀚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镇江瀚涵公司辩称其系经过江苏瀚涵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不构成侵权,但针对授权事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镇江瀚涵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具有指示市场主体的功能,企业名称一经登记注册,企业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镇江瀚涵公司在涉案网站的企业简介中宣称“瀚涵资本……成立于六朝古都南京市,……目前瀚涵资本旗下控股两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都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是江苏鼎犇瀚涵基金管理公司,……二是江苏鑫瀚涵六屏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但实际上上述公司设立地和控股企业等公司信息均属于江苏瀚涵公司。
此外,镇江瀚涵公司还在涉案网站直接使用江苏瀚涵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标注江苏瀚涵公司与两家关联公司的关系、展示与江苏瀚涵公司相关的证书等业务资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系江苏瀚涵公司的网站,或镇江瀚涵公司与江苏瀚涵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江苏瀚涵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镇江瀚涵公司对其在涉案网站使用了江苏瀚涵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和江苏瀚涵公司有关的企业信息等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其辩称系经过江苏瀚涵公司授权使用,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镇江瀚涵公司的涉案行为分别侵害了江苏瀚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江苏瀚涵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根据相应的侵权情节分别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就停止侵权而言,镇江瀚涵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涉案网站使用江苏瀚涵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及与江苏瀚涵公司相关的企业信息。
关于江苏瀚涵公司要求镇江瀚涵公司在《扬子晚报》《镇江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广告的诉讼请求,因江苏瀚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镇江瀚涵公司的侵权行为致使其商誉受损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江苏瀚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镇江瀚涵公司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镇江瀚涵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镇江瀚涵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江苏瀚涵公司企业名称及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镇江瀚涵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尤其重点考虑镇江瀚涵公司与江苏瀚涵公司均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等业务,经营范围均覆盖江苏省,属于同业竞争者,且镇江瀚涵公司系在明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江苏瀚涵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等因素,依法酌定镇江瀚涵公司赔偿江苏瀚涵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5053742号“瀚涵”、150537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网站(网址××)使用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与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企业信息;
三、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四、驳回江苏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镇江瀚涵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一、镇江瀚涵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镇江瀚涵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过江苏瀚涵公司的授权,却在自己经营网站的相关宣传中借用江苏瀚涵公司的名义,无论是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或是对其企业信息的展示目的均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该网站系江苏瀚涵公司的网站或两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江苏瀚涵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二审中,镇江瀚涵公司抗辩其与江苏瀚涵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实际经营场所、企业注册信息等有明显区别,且江苏瀚涵公司的市场知名度并不高,并不会导致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
但实际上,镇江瀚涵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宣传的服务项目与江苏瀚涵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两公司企业注册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也并不影响对镇江瀚涵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其未经授权直接使用江苏瀚涵公司的企业名称及有关业务信息资质的行为已足以导致公众认为两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以致于混淆服务来源。
镇江瀚涵公司还辩称江苏瀚涵公司在其注册地以及实际经营场所并不具备市场知名度,但涉案网站上的内容显示江苏瀚涵公司的服务项目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企业资质也较为成熟,镇江瀚涵公司的涉案攀附行为也恰恰印证江苏瀚涵公司的市场知名度。
综上,镇江瀚涵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镇江瀚涵公司侵害了江苏瀚涵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镇江瀚涵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江苏瀚涵公司不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镇江瀚涵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其主张由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镇江瀚涵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江苏瀚涵公司企业名称及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镇江瀚涵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且两公司均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等业务,经营范围均覆盖江苏省,属于同业竞争者等相关因素,依法酌定镇江瀚涵公司赔偿江苏瀚涵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无不当。
至于镇江瀚涵公司所称的许可事实,因无证据支持,故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镇江瀚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镇江瀚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