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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丰都县鸿辉燃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3民初114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丰都县鸿辉燃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鸿辉燃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114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鸿辉燃具店,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双桂路F栋附1单元1号门面,注册号500230600026954。

经营者:李建国。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都县鸿辉燃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2万元,又于2019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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