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4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湘阴县中天家电超市,经营场所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注册号430624600165868。
经营者:周湘宁,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上诉人湘阴县中天家电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湘阴县中天家电超市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湘阴县中天家电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