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8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三妹,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惠州市博罗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乃文、唐烟梅,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2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三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三妹及辩护人周乃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沈三妹未经被害人丹某(深圳)有限公司(DanielWellington,简称DW,中文全称:丹尼尔惠灵顿)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致富表带厂生产假冒DanielWellington手表表带,并以每对12元的价格销售给“周生”(另案处理)。
至案发时止,沈三妹共销售了假冒DW表带约9000对,销售额共计约108000元,获利约18000元。
2019年4月11日11时许,沈三妹在致富表带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DW表带约4800条(价值约72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沈三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沈三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三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三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沈三妹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三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三妹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三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