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58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宏达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莘县燕塔街道新华路22号。
经营者:杨建坤。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宏达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莘县宏达百货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