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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刘花果对指控事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03刑初1099号
案件名称意见、刘花果对指控事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意见;刘花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03刑初109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刘花果,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21979062065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都司镇丁集村小刘营2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徐爱波、张志波 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指控事实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花果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带有penfolds注册商标标识的葡萄酒,在明知上述葡萄酒系假冒penfolds牌产品的情况下,向青岛杨圣宏(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牟利。

后被告人刘花果被抓获到案。

公安人员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百荣商贸城A区豪翔物流查获刘花果持有的带有penfolds注册商标标识的葡萄酒一宗。

经商标注册人认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统计,被告人刘花果销售假冒penfolds牌葡萄酒的金额为人民币55675元。

上述查获的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约人民币5460元。

指控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花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花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花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花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罚金已缴纳。

)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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