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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乐陵市腾达五金建材店、乐陵市志海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乐陵市腾达五金建材店、乐陵市志海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乐陵市腾达五金建材店;乐陵市志海五金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38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康,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腾达五金建材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北大街西侧86号(建材市场沿街楼)。

经营者:孟庆玲。

被告:乐陵市志海五金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北大街。

经营者:杨志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腾达五金建材店、乐陵市志海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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