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38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康,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腾达五金建材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北大街西侧86号(建材市场沿街楼)。
经营者:孟庆玲。
被告:乐陵市志海五金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北大街。
经营者:杨志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腾达五金建材店、乐陵市志海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