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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芦淞区小丰皮具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知民初64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芦淞区小丰皮具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芦淞区小丰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知民初64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小丰皮具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一区三楼3077号、3090号门面。

经营者:周申全。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芦淞区小丰皮具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之前诉讼请求5万元变更为1万元,同日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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