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58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舒视眼镜销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大兴街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12KJ1P。
投资人:彭洪,女,汉族,1988年11月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舒视眼镜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舒视眼镜销售中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