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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2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10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小天鹅市场D座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R97Y8F,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李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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