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10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小天鹅市场D座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R97Y8F,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李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