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760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艺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街道办棉花街82号。
法定代表人:罗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艺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艺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成都艺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