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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玲与彭兰、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296号
案件名称胡玲与彭兰、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玲;彭兰;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96号 原告:胡玲,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兰,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177号附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胡玲与被告彭兰、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胡玲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兰、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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