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李氏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摩尔国际A座8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李氏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李氏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李氏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李氏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四川李氏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