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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韩新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韩新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韩新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38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新臣,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02600548887,实际经营地谯城区二里铺亳州农副产品商贸城内。

经营者:韩新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新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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