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修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匡仁垣。
申请执行人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知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号“耐落”、第***号“耐落螺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4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1元,由被告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因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48491元及相应利息和执行费662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一、2021年2月20日、4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二、2021年2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
反馈信息与前述相当。
三、2021年2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该专递被退回,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1年4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将上述相关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44849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627元,实际执行到执行费0元,剩余44849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627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