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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中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1刑更1664号
案件名称罪犯何中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中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1664号罪犯何中贞,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生,高中文化,湖北省阳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7)皖03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中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被告人何中贞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皖03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中贞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中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中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中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因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提供能够证实其确无履行能力的证据不充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中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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