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2789号申请人:彭树维,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彭厨家菜馆,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四和社区福民路2号第二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R,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欧阳晓敏。
本院在审理彭树维诉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彭厨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树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彭厨家菜馆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9001517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彭厨家菜馆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