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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5执1747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5执1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确认:一、被告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3994460号“纽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则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广东禧永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5万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6900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37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19年6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19年6月20日、8月2日、9月6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故本院未予以扣划。

三、2019年6月20日、8月2日、9月6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财产信息。

四、2019年7月2日,本院赴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注册地范围内有无可共执行的不动产,根据反馈,被执行人在其工商注册地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五、2019年10月24日,本院通过电话信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临控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表示暂不需要,且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并于2019年10月28日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书邮寄本院。

六、截至2019年11月22日,本案共执行到案款0元,尚有执行款256900元及执行费3754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05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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